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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000014349/2022-27773 | |
發(fā)文字號:沁政辦發(fā)〔2022〕14號 | 著錄時間:2022-05-16 |
發(fā)文機關:住建局 | 主題詞: |
標題: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沁縣縣城規(guī)劃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 | |
主題分類:城鄉(xiāng)建設含住房 | 發(fā)布日期:2022-05-16 |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沁縣縣城規(guī)劃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試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zhí)行。
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13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沁縣縣城規(guī)劃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guī)范我縣縣城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長治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長治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長政辦發(fā)〔2013〕26號)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縣城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構筑物、附屬物等的征收補償。縣城規(guī)劃區(qū)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沁縣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實施主體,房屋征收工作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定昌鎮(zhèn)政府負責協調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房屋征收補償
第四條?? 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統一發(fā)布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補償方式、補償金額、付款期限、搬遷期限、搬遷費、臨時安置費、付款方式等事宜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第五條?? 被征收的房屋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等證件為依據認定。因歷史原因,無上述證件者,由所在社區(qū)、村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自然資源、住建部門審核后,以實際測量數據為準。違章建筑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 住宅征收補償原則上以實物置換方式進行。
(一)房屋置換
按照以舊換新、先簽先選的原則,由被征收人選擇征收部門提供的實物置換房源。根據現行房產測量規(guī)范,單元式住宅按建筑面積1:1.2進行置換;其他形式住宅二層以內(含二層),有合法建設、登記手續(xù)的三層(含三層)以上房屋,置換比例為框架結構1:1.3,磚混結構1:1.2,磚木結構1:1.1,土木結構1:1.0;無合法建設和登記手續(xù)的三層及三層以上的建筑按結構類型的市場建設成本價予以補償;
對獨院住戶院內的房屋,建筑結構均為磚木或土木且建筑層數均為一層的,按照建筑面積1:1.2的比例進行補償。
(二)院內空地置換
對獨院住戶建筑物以外的院內空地。院內房屋均為一層或者院內有二層以上房屋且二層房屋建筑總面積占一層房屋建筑總面積的比例在50%(含50%)以下的,按1:0.5的比例折算后確定置換面積;院內有二層以上房屋且二層房屋建筑總面積占一層房屋建筑總面積的比例在50%以上的,按1:0.4的比例折算后確定置換面積;房屋倒塌院內沒有建筑物的,按合法用地面積1:0.5的比例折算后確定置換面積。
單元式住宅的,建筑物之外的院內空地不予補償。
(三)地下室、閣樓置換
地下室層高不足2.2米的,按評估價補償;等于和超過2.2米的建筑面積以1:0.4的比例置換住宅建筑面積,或者按照1:1的比例置換地下儲藏室面積。
閣樓層高等于和超過2.2米建筑面積以1:1的比例置換住宅建筑面積;高度小于2.2米部分按照評估價予以補償。
第七條?? 經營性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
(一)對經營性非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提供土地使用證或房屋購買協議、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近三年的納稅記錄等證件或證明,屬住宅的按住宅面積確認,屬經營性房屋的按經營性房屋面積確認。
(二)實物置換按建筑面積置換比例為1:1。
第八條?? 下列建筑不予補償,依法無償拆除。
(一)房屋征收公告發(fā)布后,房屋征收范圍內搶建(含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構筑物和附屬物。
(二)無審批手續(xù)或審批手續(xù)(經營許可證、納稅登記憑證、營業(yè)執(zhí)照)超過期限的廠、種植、養(yǎng)殖等經營性企業(yè)(個體),由縣直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取締、清理。
(三)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國有企業(yè)所屬房屋,原則上不予補償。已出租的房屋,由出租房屋管理部門按合同約定處理。
(四)征收困難或停產的國有企業(yè),職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土地收歸政府,房屋不予補償。
(五)征收公共基礎設施的,不予補償。
(六)征收國有劃撥土地、代征綠地不予補償。
第九條??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
單元式住宅、其他形式住宅二層以內(含二層)以及有合法建設、登記手續(xù)的三層以上房屋、經營性房屋征收分別給予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
(一)搬遷補助費
1.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的原有建筑面積7元/平方米/次的標準計算給予兩次搬遷補助費。不達600元的按600元給予搬遷補助費。
2.經營性房屋:按被征收的經營性房屋面積,以10元/平方米/次標準計算給予兩次搬遷補助費。
(二)臨時安置費
1.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的原有建筑面積,按5元/月/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臨時安置費。期限為兩年,如因征收原因延長期限的,由征收部門繼續(xù)按月給予被征收人,直至安置房交付為止。
2.經營性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上年度納稅額確定年租金或由評估公司按同區(qū)域市場確定年租金作為臨時安置費,期限為兩年,如因征收部門原因延長期限的,臨時安置費由征收部門繼續(xù)按月支付給被征收人,直至安置房交付為止。
第十條?? 附屬房、附著物的補償
包括附屬房、彩鋼棚、彩鋼房、圍墻、大門、廁所、室內裝修、辦證工本費、室內天然氣及暖氣初裝費等按評估價予以補償。
第十一條?? 征收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村集體公益性用房,按建筑成本價予以補償。
第三章?? 其他規(guī)定
第十二條?? 征收人選擇安置房戶型面積以最接近置換面積為準,被征收人置換面積大于安置房源戶型面積的,超出部分按市場價向被征收人予以貨幣補償;被征收人可置換面積不達安置房源戶型面積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場價補齊差價。
第十三條?? 安置房屋的確定,按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搬遷的先后順序,由被征收人在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中擇定。
第十四條?? 征收安置堅持“先搬先選”的原則,對積極搬遷的被征收人予以獎勵。根據搬遷規(guī)定時限要求,實行梯次獎勵,獎勵分為現金、安置房購買指標兩種形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
(一)現金獎勵
在第一規(guī)定時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空移交房的,按征收面積4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獎勵;在第二規(guī)定時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空移交房的,按征收面積32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獎勵;在第三規(guī)定時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空移交房的,按征收面積2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獎勵。超過規(guī)定未簽訂協議的不再獎勵。
(二)安置房購買指標獎勵
安置房購買指標的房源為西湖美景棚戶區(qū)安置房、城南(沁馨家園)棚改安置房中的多層住宅樓房。具體獎勵辦法根據拆遷片區(qū)情況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阻礙、拖延和破壞征收和補償安置工作,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侮辱、謾罵或以暴力威脅的方式阻礙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由縣公安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房屋征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 對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或有重大差錯評估報告的,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縣人民政府或授權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研究決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